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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招商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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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企业入驻暂行管理办法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剑河工业生产布局,规范管理,明确产权所有人、产权管理人、产权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入驻企业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和发展空间;进一步加大剑河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剑河工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租赁剑河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州、剑河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项目。

第三条 符合本章第二条规定的产业项目,项目投资方在与剑河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后,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于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税收贡献大、带动作用强的大项目、好项目,可以一事一议。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入驻企业根据合同约定享有以下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一)依法生产经营,严格遵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享有规定中应有的权利和履行规定中的相关义务。

(二)接受规划、建设、安监、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剑河工业园区管委会的管理,有权对标准厂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剑河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合同约定行使以下权力,履行相关义务:

(一)依照协议的约定收取相关费用,对标准厂房实施统一管理。

(二)为进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章 入驻企业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七条 入驻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园区规划、产业布局,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二)依法在剑河工业园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所创造的年产值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或年上缴税收能力不低于300元/平方米。

(三)入驻企业凭新办理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到剑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公共事务管理局办理租房手续。

(四)入驻企业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投产。

第八条 入驻企业办理程序:

(一)需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向剑河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进驻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入驻项目基本情况、对环境影响程度、项目设备清单等。

(二)工业园区管委会公共事务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入驻企业集中进行准入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剑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批。

(三) 项目审批通过后,剑河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入驻企业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办理租房手续。

第四章 租赁费用及鼓励政策

第九条 租赁费用:

(一)标准厂房租金为8元/㎡/月执行。

(二)对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被科技部、省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产品的,从其产品被认定为高新产品之日起延后一年实行前三年租金全免,第四、第五年按半价收取,第六年起,按当年的基本价格收取租金。

(三)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被科技部、省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年度起,免收三年租金,从租赁的第四年起,按当年的基本价格收取租金。

(四)租金支付方式:租金一年支付一次,第一次缴纳租金应在租金免收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约定金额支付。五年期满后须经双方重新约定租金支付方式、时间及金额方可续租。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十条 标准厂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统一由剑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公共事务管理局或委托的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一)租赁厂房的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企业负责。

(二)标准厂房区域内公共部分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剑河工业园区公共事务管理局负责。

(三)标准厂房区域内公共部位的供电、供水、消防、路灯、通讯等设施,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公共事务管理局会同供电、供水、通讯等部门共同管理。

(四)标准厂房的保证金按每层10万元收取,以企业租赁的层数为准,保证金一次性交到剑河园区管委会,在企业退出后,在不损坏建筑设施的情况下到剑河园区管委会全部退还押金。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

按0.5元/㎡/月(均为建筑设计面积)的标准执行,由企业按年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收缴。

第十二条 水、电收费管理:

入驻企业以水、电部门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水、电费用由剑河工业园区公共事务管理局或其委托的物管公司统一收取。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合用双方必须签订使用协议书,并明确缴款人和费用分摊比例。

第十三条 车辆停放:

进入标准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并按物业公司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应遵从物业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二)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等搭建违章建筑。

(三)擅自在园区内饲养禽畜。

(四)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

(五)未将装修方案报剑河工业园区公共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进行标准厂房内部装修。

(六)擅自转租标准厂房。

(七)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物业及其他经营活动:

利用区域内的物业设置广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剑河工业园区公共事务管理局书面申请并征得其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的违约责任:

企业违反租赁合同、物业管理禁止行为和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费用。

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的,剑河工业园区公共事务管理局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每日拖欠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三、拖欠物业管理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剑河工业园区管委会有权解除合同,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欠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剑河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