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类保护地相关政策
六类保护地指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对发展林下经济(种植、养殖)没有明确条文规定。自然保护地允许开展项目建设的区域内发展林下经济需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不能砍树破坏植被;二是不能污染环境;三是不能随便修筑设施;四是自然保护地内原居民可以开展生产生活需要的种养殖,不允许大规模商业化种养殖;五是在发展林下经济前一定要报当地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通过提供比选方案、降低影响和修复生态的措施后,民生项目可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一般游憩区。
政策依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二、生态公益林相关政策
(一)在公益林中开展林下经济,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1、林权权利人按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相应作业设计,在作业设计中要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按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经营活动所在村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按采伐管理权限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4、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由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林权权利人经营活动开展指导和验收。
(二)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按程序办理。
(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四)积极利用生态公益林进行科学考察、定位观测、试验研究、科普教育、种质标本采集、生态旅游、物种与遗传基因保存和自然遗产留存。
(五)除特殊保护地区外,允许利用生态公益林进行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凡划入一般公益林中的竹林和果园、茶园、药园、蚕场、竹园等允许按照各自的经营要求进行正常的栽种、培育、管护,组织合理的采收、加工、出售,但应采取安全的环境保护措施。经营竹、果、茶、药、蚕林地的比例以小流域为单位,控制在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的15%以内,林分郁闭度应保持在0.5以上。
政策依据:《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黔林资通〔2014〕199号);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2001)
三、天然林
在不影响天然林保护修复、面积逐步增加、质量持续提高、功能稳步提升的前提下进行。
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在天然林地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
政策依据:《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厅字〔2019〕39号)
四、退耕地
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还林农民间种豆类等矮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
五、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
(一)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
公益林、商品林保险。每亩保险金额1250元;保险费率火灾险1.6‰、综合险2.4‰,即每亩保费火灾险2元、综合险3元。财政补贴分担保费比例:公益林保险100%,其中中央50%、省30%、州6%、县14%;商品林保险85%,其中中央30%、省30%、州7.5%、县17.5%,15%由农户承担。针对深度贫困县、保险精准扶贫示范县、拟摘帽贫困县,极贫乡镇、极贫村、费率再降低20%。雷公山国家自然保护区扣除中央负担部分,其余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对于农户自缴部分保费,现在保险公司纳入“应收保费”挂账处理,即不用农户交保费。保险期一年一保。
(二)地方特色农业林业保险
省级政策性家禽、蔬菜保险。原则上保险费率不超过8%,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级财政各承担10%,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30%;对一般种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省级财政承担70%,市、县级财政各承担10%, 一般种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承担10%的保费。
地方优势特色农林产品保险。十二大特色农业产业,在市县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奖补实缴保费的50%;其他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贴,在市县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根据财力,给予保费补贴不超过50%。
政策依据:《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金监发〔2019〕6号);《州金融办等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金融办发〔2019〕2号)。
六、 商品林相关采伐政策
(一)中、幼林抚育采伐(近年国有林场实施项目使用较多)
1、幼龄林:人工起源郁闭度在0.9或分布不均郁闭度0.8以上;天然起源郁闭度在0.8或分布不均郁闭度0.7以上。
2、中龄林:郁闭度0.8以上;或郁闭度0.7以上,下层目的树种幼树较多、分布均匀或遭受轻度自然灾害、林内卫生状况较差。
技术要求:人工林抚育后郁闭度不低于0.6;抚育的蓄积强度低于20%;伐后林分平均胸径不减低;采伐后不造成天窗。
(二)主伐年限放宽
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短轮伐期用材林、速生丰产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其主伐年龄可依经营方案确定。具体放宽幅度由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全州国有林场正开展2021- 2025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可在编制中考虑采伐需求。
例:杉木速生丰产用材林及工业原料林的主伐年限正常情况下分别为21、11年,若该林场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中森林采伐利用设计定为10年,同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放宽,可在林龄10年时对其进行主伐利用。
政策依据:《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黔林资源通〔2016〕395号)。
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政策
(一)长期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遵守林地分级管理: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及县(市)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等级的林地。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等级的林地。其他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等级的林地,小型建设项目只能使用Ⅳ级保护林地。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等级的林地。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等级的林地。
(二)凡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条件和范围的建设项目,只能调整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林地的保护等级。……
(三)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列为省人民政府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政策依据:《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黔林资通〔2016〕192号)。
八、国储林贷款项目的主要政策
(一)贷款政策要点
1、支持范围。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贷款项目主要支持储备林建设中的集约人工林、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以及相关的支撑体系。支撑体系涉及比较广,比如:种苗基地,林区道路以及防火设施设备、项目区水、电、路配套基础设施和林下种养殖、森林康养、森林旅游等方面。
2、国储林贷款项目建设内容的约束条件。短周期速生树种不超过45%;经济林建设不超过15%;基本建设投资不超过20%,大径材用材林不少于20%。国储林可以建设成为风景类的储备林,但必须具备扶贫内容。自行车步道、温泉、楼堂馆所等不作为国储林投资内容。
3、资本金要求。国储林贷款项目贷款比例占总投资的80%以内,资本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20%;政府项目补助资金可以作为资本金。
4、贷款期限和利率。国储林贷款项目贷款期限15-25年,最长不超过30年,含5-8年宽限期,宽限期只还利息不还本。贷款利率为央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基准利率,目前为4.9%。宽限期内可以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贴息率不高于3%,贴息年限不超过5年。国开行贵州分行表示,宽限期内利息可以计入项目总投资。(简单理解就是建设期内可以用贷款还利息)
5、融资模式。包括PPP模式和市场化主体经营模式。
(1)PPP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借款人就是PPP公司,实行担保方式的担保人信誉在优良以上,实行抵押方式的主要实行林权抵押。还款资金来源主要是项目的收入,具体体现在木材销售收入,林下经济收入,以及政府补贴。
实施PPP项目首要条件是被列入财政部PPP项目管理库,其次是要求市县政府授权林业局或是林业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来开展作为实施主体,开展办理PPP的相关流程,具体实施涉及PPP项目的实施方案,财政承受能力,验证报告,物有所值验证报告等材料。
(2)市场化主体经营模式。要求申报实施主体公司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公司要有实物资产。重点依托现有的国有林场(包括有林业资源比较好的当地林业公司)。项目贷款必须担保抵押。实行担保方式的可以以当地实力比较强的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保证作为担保;实行抵押方式的可以用林权作为抵押,也可以以实物作为抵押。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托于项目的自身收益,包括林下经济的收入,木材销售的收入等项目收益。
(二)相关支持政策要点
1、林业项目补助。国家储备林项目可以申报的林业项目补助,包括: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木材战略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补助标准500元/亩;农业综合开发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补助标准1000元/亩;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补助标准天保工程国有林120元/亩,非天保工程国有林100元/亩;中央财政造林补贴项目200元/亩。上述项目不得重叠。
2、林木采伐。遵照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采伐相关规定执行。实施国储林项目建设中可以申报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涉及采伐指标。
3、公益林管理政策。参照公益林采伐管理规定。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的意见》(黔府办函〔2019〕97号)